关于遇到拆迁时,承租人能否获得拆迁补偿的问题,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和实施以前,根据当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的承租人也享有合法的获取房屋拆迁补偿的主体资格。能够正常地参与与拆迁办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依法获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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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关系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归房屋有权人即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无权主张享有和分配。
承租人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1、合法营业执照店铺拆迁,商家要想获得赔偿肯定要保证经营活动是合法的,持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并且执照上的登记地址要与经营地址一致,为现在要拆迁的地址。
2、正常纳税在商铺拆迁时,如果商家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记录,也会使该商铺很难获得合理的补偿。
3、在承租期内依照法律规定,承租期内的租户有权获得自己应有部分的拆迁补偿。
4、租赁的房屋是“合法建筑”所谓合法建筑,是指依照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前已经取得建设、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施工后补办了相关批准证书、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利构筑物。
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需要依据严格的程序来认证。比如因为历史原因,农村存在许多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但是也不可以当成违建进行拆除。
但是,2011年1月21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已经将被征收人明确限定在房屋所有权人的范围内,根据物权,由于债权的原理而普通意义上的房屋承租人已经丧失了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没有办法分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的补偿部分,但是,像直管的公房和单位自管的公房的承租人是例外的情况。
公房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实质上是成为了一种长期存续的,并且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性的关系的公房,名为租赁,但是实际上是承租人享有的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
另外也强调一点,如果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类的房屋,比如说像一些租赁的门面房,租赁的厂房等等,如果承租人也遇到了拆迁,在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来进行分享,像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装潢的补偿以及搬迁的补助等等相关针对于租赁人进行实际损失的补偿部分,如果合同里没有进行约定,这部分补偿也是应该由承租人来享有的。如果合同里进行了约定,那么符合约定的部分相关的补偿就应该由承租人来享有。
房屋征收,根据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更多的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主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进行。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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