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记者近日获悉,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康明眼镜行(以下简称华阳康明眼镜行)因店招上有“康明”字样,被江苏康明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康明眼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相关资料图)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包括华阳康明眼镜行在内的成都市14家眼镜店因店招上带有“康明”字样,被江苏康明眼镜公司告上了法庭,分别被索赔6万至8万元不等。
案情经过
起诉书和传票“从天而降”
今年6月上旬,在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东上街开了18年的华阳康明眼镜行老板赖女士,突然收到一份起诉书和传票。江苏康明眼镜公司以华阳康明眼镜行店铺门头带有“康明”字样为由,状告其侵犯该公司注册的“康明”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华阳康明眼镜行拆除店铺门头,并赔偿6万元。赖女士感到很气愤也很不解:“我们店面不大,18年前办的营业执照上就是这个店名,对方购买和注册商标时间比我开店时间晚,我们怎么就侵权了?”
同样被起诉的还有都江堰市聚源康明眼镜行,老板罗女士表示,前3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眼镜店生意难做,已经处于半歇业的状态,7月4日突然得知被起诉,感到很冤。“20年前办的营业执照上就是这个店名,对方购买和注册商标时间比我开店时间晚,为什么还要让我给他们赔钱?”罗女士气愤地说。
4月中旬,成都大康明视光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先生突然接到加盟要求,高先生提供的微信截图显示:江苏康明眼镜公司招商部要求其加盟,不加盟就要状告其侵犯“康明”的商标使用权。随后,江苏康明眼镜公司起诉成都大康明视光眼镜有限公司。
据了解,今年以来,江苏康明眼镜公司仅在成都一地就起诉了14家眼镜店侵害商标权。14家眼镜店商户称,他们眼镜店店招因带了“康明”两个字,被索赔6万至8万元不等。
涉诉眼镜店门头招牌
记者调查
江苏康明眼镜公司受让取得两个商标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取的一份裁判文书上看到,江苏康明眼镜公司拥有第1091824号“康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第8785396号“康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眼镜行)、第40179796号“康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配镜服务、配隐形眼镜、配眼镜),其中前两项商标系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受让取得,后一项商标系原告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
“天眼查”显示,江苏康明眼镜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为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眼镜(含角膜接触镜)及配件、视光仪器、角膜接触镜护理用液、洗眼液、眼部护理产品、化妆品销售,验光配镜服务,计算机网络通信软件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页制作等。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受让取得第1091824号“康明”商标、第8785396号“康明”商标,2020年3月21日第40179796号“康明”商标获准注册,此后,“康明”就开放了品牌授权和加盟体系。
一位被告商户余先生对江苏康明眼镜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质疑,他表示,自家店门头招牌是按照营业执照名称取的名字,没有侵权的故意;原告在成都没有开设分店,也没有宣传;康明只是小众品牌,没有被大众熟知;对原告公司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对方的目的就是花少量的钱购买和注册商标,并以此来滥诉敛财。”余先生说,对于此事,他还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针对此事,记者拨通了江苏康明眼镜公司自称招商部老丁的电话,但对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涉诉眼镜店门头招牌
争议焦点
眼镜行成立早于商标受让,是否构成侵权?
记者了解到,7月18日,华阳康明眼镜行被诉一案开庭审理,原告江苏康明眼镜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使用“康明眼镜”作为其营业招牌,其经营的眼镜店与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种服务。且原告涉案商标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在营业招牌使用“康明眼镜”的字样,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其中“康明”起到了主要的识别作用,与原告的第1091824号商标以及第8785396号商标中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文字部分相同,与第40179796号商标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服务的提供者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构成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相同商标及近似商标的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华阳康明眼镜行老板赖女士辩称,原告江苏康明眼镜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2018年3月27日受让取得第1091824号“康明”商标、第8785396号“康明”商标,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第40179796号“康明”商标,而华阳康明眼镜行的营业执照则显示该眼镜行成立于2005年1月1日,因此华阳康明眼镜行使用“康明”在先,江苏康明眼镜公司成立、受让和注册商标在后,不存在侵权。
涉诉眼镜店门头招牌
专家声音
是正当维权还是“诉讼获利”?
针对成都商户余先生对原告“诉讼获利”的质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侯臣告诉记者,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明确指出,普通商标权利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集体商标权利人无权向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相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曾德国表示,根据相关信息,江苏康明眼镜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受让取得第1091824号“康明”商标和第8785396号“康明”商标的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其中,第1091824号“康明”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1997年8月28日;而第8785396号“康明”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11年11月28日。因为存在注册商标时间和受让取得商标时间两个时间节点,原告到底主张哪个时间节点对该案至关重要。
此外,曾德国表示,江苏康明眼镜公司的“康明眼镜”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江苏康明眼镜公司在成都市场是否有商品销售,或者有“康明眼镜”销售门店。这两个因素对法院最后的判决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江苏康明眼镜公司是正当维权还是“诉讼获利”?本案判决结果如何?本报将持续关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曾昌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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